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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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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3
《关于调整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3 14:39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关于调整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背景。

多年来,市区巡游出租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满足市民个性化出行需求、体现城市综合服务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宣城市区现有亚夏等7家巡游出租车公司,999辆巡游出租车,注册在岗巡游出租车驾驶员1385人。2022年6月1日起至今,为缓解因燃料价格上涨造成巡游出租车运营成本上升的压力,保障巡游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在保持市区现行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标准为每车次1元。

根据出租车经营企业及行业协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231月,市发改委按照法定程序启动了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及定价机制改革工作。

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周边城市运价水平、行业运价调研等情况,5月中旬,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74日,市发改委依法组织召开“宣城市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及定价机制改革听证会”,集中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适当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同步改革运价定价机制。随后,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调整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

(二)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

1.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上升。

近年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巡游出租车运营里程减少,运营成本增加。适当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有利于保障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合理收益,调动驾驶员积极性,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适应出租汽车运输市场改革的需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独揽市场的格局,而网约出租汽车灵活的市场化定价,更冲击传统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在当下出租车市场竞争格局中,适当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和及时改革运价定价机制,有利于巡游出租车与网约出租车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

3.周边城市先后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等地先后调整了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后起步价均价为8元/2.5公里,车公里租价均价为2元/公里。(详见附表)

三、宣城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及改革定价机制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

1.起步价:由现行7元/2.5公里调整为8元/2.5公里。

2.车公里租价:由现行1.7元/公里调整为2.0元/公里。

3.夜间补贴、等候费、免收空驶补偿费、通行费政策等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夜间补贴(当日22时(含)至次日6时(含)之间为夜间行车)加收1元夜行费;免费等候时间4分钟,4分钟后每分钟等候费0.5元;免收空驶补偿费里程为8公里,超过8公里,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空驶费;乘客在租用出租车期间发生的通行费(过桥、过路、过渡等)由乘客承担。

4.计价器显示金额精确到角。

5.春节期间临时加价政策仍执行发改价格〔2018〕407号文件。即:除夕至正月初六(共7天),市区巡游出租车起步价临时加价最高不超过3元/车次。

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后,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巡游出租车继续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64号)同步停止执行。

(二)运价定价机制改革方案

建立巡游出租车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巡游出租车基准运价(包括基准起步价、基准车公里租价等,下同)和允许浮动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节假日、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车实际执行运价。不再保留出租车运价与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具体为:

1.基准运价。以本次调整后的起步价和车公里租价为基准运价。

2.浮动幅度。上下浮动幅度最高20%,且每次浮动不超过1元。

3.浮动时限。本次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执行基准运价满1年方可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且每年度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不得超过1次。运价下浮无时间限制。

4.操作方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成本变化率进行评估。当评估周期相对于基期的运价成本变化幅度达到15%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运价调整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未达到条件时,当年不做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

四、为什么实施运价定价机制改革

此次运价定价机制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1.政策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要求,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有助于巡游出租车灵活应对市场供求和营运成本变化,及时响应乘客和从业者的诉求。

2.发展要求:我市公共出行方式日趋多元化,公交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所占比例日益扩大。巡游出租车作为公共出行方式的有益补充,在面对网约车等新兴出行方式的冲击时,由于定价方式较为呆板,在市场竞争中已逐渐落为下风,将巡游出租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可以使巡游出租车运价形成机制更加灵活,有利于促进巡游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3.现行的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已不再适用。一是我市现行的巡游出租汽车与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2013年制定的。在2018年,根据国家和省要求,车用天然气价格已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价格,与天然气价格联动的调价机制已失去联动的基础;二是根据交通改革的要求,我市巡游出租车将逐步淘汰油气两用车型,更换为纯电动出租汽车。因此,以天然气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方式,已无法适应未来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五、《通知》中有那些新的要求。

(一)明确车费应据实结算。最近群众比较关注的四舍五入反向抹零问题,这次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联合明确: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在车辆规定位置粘贴明码标价签,及时向乘客做好运价调整解释工作。对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付费的,计费金额按照巡游出租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据实结算;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费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鼓励促进网巡融合。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六、运价调整开始执行时间。

新的运价及定价机制自2023913日起执行。计价器调整具体时间以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通知为准。在计价器调整期间,出租车完成计价器调整的,执行新运价,未完成的,暂执行原运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解读部门:市发改委价格科

 联系电话:0563-301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