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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895T/202309-0001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农办〔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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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农办〔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09-13
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15:27 来源: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提升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2369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宣城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828


宣城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2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四个安全”兽医工作定位,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力争到2025年,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新格局基本建立,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服务队伍基本成形,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趋于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壮大兽医服务供给能力。以培育动物防疫专业服务组织为重点,兼顾动物诊疗连锁服务、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服务、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服务等多元化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兽医服务多层次、高质量、全方位供给。

(二)改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模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购买服务工作机制,把一些可以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的兽医公益服务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具备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三)推动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落实。按照动物防疫政策调整要求,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其自身承担或购买社会化服务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并逐步过渡到由散养户自己购买服务解决。

三、实施进度

2023年,郎溪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试点;宣州区和广德市开展病死畜禽(不含生猪)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试点;

2024年,宣州、广德、宁国等三市(区)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试点

2025年,泾县、旌德、绩溪等三县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试点。

四、具体措施

(一)规范服务组织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有“固定的场所、基本的服务设施、专门的服务队伍、稳定的服务保障”的基本要求,从组织名称冠名、经营范围、工作场所、设施设备、服务职能等方面规范指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指导其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依法签订和履行服务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划定承接服务网格。根据服务组织数量和服务能力等情况,遵循地理布局、方便服务原则,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科学确定每个防疫组织所承接的服务区域范围,采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落实、县乡政府补贴”服务方式,避免出现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等情况。

(三)加强从业入口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把从业准入关口,从事动物防疫服务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必须是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备案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事检测检验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四)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对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的公益性事项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兑现和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对综合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是推进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合力推进落实,构建“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创新、完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请各地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总结报送推进兽医社会化发展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市级将定期调度通报。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多形式、多渠道统筹资金投入,将兽医社会化服务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覆盖范围。综合运用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对动物防疫等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初期运行给予适当帮扶。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合理测算所需资金,所需资金可从省对县区转移支付的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保证对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投入。支持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努力破解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和征信难题。建立动物防疫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打造从养殖到防疫到无害化处理全链条兽医社会化服务新型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保障全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人才支撑。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将兽医社会化组织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纳入培训计划,培养建立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兽医服务专业人才队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畜禽养殖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兼职,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帮助和支持有条件的兽医服务组织开展动物免疫抗体检测和病原学监测等技术含量高、社会需求旺盛的技术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做好平稳过渡。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做好村级防疫员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确保基层村级防疫员队伍平稳融入做好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基础免疫与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衔接,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做好乡镇政府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强化乡镇畜牧兽医站监管职能,确保“政府保密度、服务组织保质量”。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吕晨曦;联系电话:0563-251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