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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76G/202306-0001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宣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审发〔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06-27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76G/202306-0001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宣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审发〔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06-27
宣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7 15:07 来源:宣城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各科室(中心):

《宣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审计局  

               2023年6月6日  

 

宣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理会议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之前,对审计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的会议。

第三条 审理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计项目结果情况,包括列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三)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审理会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综合法规、审计组所在部门、牵头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参加。

审理会议由受指定人主持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情况。

第五条 审理会议一般应在审计报告已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业务部门代拟审计文书并经审理部门审理后召开。

第六条 审理部门审理时可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复核审理。

第七条 审理会议由审计组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向参会人员提交下列资料(电子版,注意保密工作要求):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和审计组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

(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审计证据;

(三)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

(四)审理部门审理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五)审计任务清单(格式见附件1);

(六)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格式见附件2);

(七)其他与待审定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审理会议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项目;

(二)审计组汇报审计项目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审计方案编制和审计任务清单落实情况、研究型审计开展情况、大数据审计开展情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审计处理意见建议、容错免责事项情况、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审计信息撰写和采纳等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审定的事项;

(三)牵头业务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审计项目复核情况,提出需讨论审定事项;

(四)审理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审计项目审理情况,提出需讨论审定事项;

(五)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对争议较多的问题,在作深入调查后再行商议。

第九条 审理部门和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审理会议的记录工作。审理部门根据会议决议起草业务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请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十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进行修改,按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签、印发。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将不应公开的内容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