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7号
宣城生信测绘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2800286U(1-1),法定代表人:吴大满,地址: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柏枧山路和玉荷路交界以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 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印刷烘干线中的印刷废气和烘干废气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铝合金熔化炉废气直接排放;综合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其中喷淋塔未有效喷淋、UV光解灯管部分损毁、过滤棉部分损毁;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标示缺失;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不规范,无防腐防渗措施,部分桶装废乳化液堆放在生产车间内、未存放危险废物暂存库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企业法人信息情况和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企业员工查丛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现场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8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吴大满及企业员工查丛、徐启南、王成鸥、陈丰收、高杰、李琪口述案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及音像视频记录,主要证明证明执法检查时,企业现场的情况;
6.你企业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意见以及固废验收意见等材料,证明你企业相关手续情况;
7.你企业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证明该企业危险废物相关情况;
8.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提供该企业危废申报、登记、转移情况的核实说明;
9.你公司提供的铝合金熔化炉使用情况说明,证明铝合金熔化炉具体使用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3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要求我局减轻处罚。针对你公司提出申述申辩意见:三年前已向建设规划部门递交新危废库建设申请,准备在新厂房内部规划建设危废库,但因三年疫情以及经济亏损等原因,无资金新建厂房,故在2023年6月在厂区5号厂房内部改造建设新的危废库,7月中旬建设完成,并按照2023年7月1日危废新规范建设实施。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10%,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内容,针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废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针对你公司印刷烘干生产线废气收集后未经收集处理通过“三通”阀门直接外排外环境、综合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小铝合金熔炼炉使用时废气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危废暂存库中部分危废标识缺失的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