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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9-0008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5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9-0008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5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15 10:3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着力增强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范民生领域营销行为、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为重点,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

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德某建材厂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5月9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德某建材厂实施混淆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0779.3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购进江苏溧阳市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水泥的情况下,对购进的散装水泥在分装过程中使用标注有“江苏溧阳市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水泥包装袋,并进行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国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1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国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宣传销售杭州天马纯蚁粉胶囊,召集老年人播放幻灯片(PPT)进行产品宣传,宣传该产品能具有治疗“风湿类风湿患者关节”、“糖尿病”、“胃炎、胃溃疡”、“打通经络、血管”等疗效,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具有清除身体疾病的功效,以达到产品销售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6月27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至3月在微信群里浏览群主发布的小红书App链接,通过点赞、点赞加收藏和评论获取任务收入,自2023年4日开始,当事人自建微信群“小红薯数据群[禁互助]”,通过发布小红书App任务链接,增加点赞交易互动数据,并以在群里上传截图的方式确认任务量和结算费用,组织帮助经营户虚构交易互动数据(点赞),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泵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案

2023年7月27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某泵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将“安徽卧龙泵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铭牌张贴在安徽某泵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IMD65-50-165F的3台氟塑料合金磁力泵上,销售给江西某氟材料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案

2023年6月8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案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任何形式的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从湖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订购了450只与“MITSUBISHI”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的炭黑产品外观、名称、标识、制造商等信息一致的外包装袋,于2023年1月13日,将450包(10kg/包)标识有“MITSUBISHI”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等字样的炭黑产品销售给太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将破损的450包(10kg/包)标识有“MITSUBISHI”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等字样的炭黑产品进行重新包装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构成实施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违法行为,广德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