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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7-0013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公布2023年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维权援助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31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7-0013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公布2023年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维权援助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31
宣城市公布2023年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维权援助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31 15:1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G1127685号“LOUIS VUITTON”商标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2年4月16日、2031年9月19日。

2023年4月26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宣州区某鞋店检查发现待售的LOUIS VUITTON® 2款运动鞋和2款休闲拖鞋,经权利人鉴别为侵权商品。经查,该鞋店经营者刘某从不明渠道购进涉案商品,案值4800元。宣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粮液”、“剑南春”及“梦之蓝M6+”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3878307号“五粮液”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33类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6日。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是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注册33类商标,专用期限是2027年7月6日。第13176661号“梦之蓝”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33类商标,专用期限是2025年1月6日。

2021年12月30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与郎溪县公安局在联合检查期间发现郎溪县某商行(经营者程某)有来源不明的11箱“五粮液”白酒、10箱零3瓶“剑南春”白酒、10箱“梦之蓝M6+”白酒,经权利人鉴别为侵权商品。

经查,上述涉案商品累计案值135880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月16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程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程某移送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处理。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3326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案

2023年3月3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某纸箱包装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一批印有“绿蛮园®绿蛮园土特产大山里的真品”字样的纸箱。当事人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

经查,当事人与广德市某合作社签订商标印制合同,接受委托生产印有“绿蛮园®绿蛮园土特产大山里的真品”字样的纸箱,并将商标印制委托合同和商标注册证留存。该批纸箱共生产了1500个,期间,当事人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在印制完毕商标标识后,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最终,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等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节能仿生触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微可为(厦门)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获得名称为“一种节能仿生触手”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20925764.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4月7日,请求人向广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广德市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使用专利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人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开文本、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办案人员在依职权对被请求人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时,该公司主动提交了“仿生触手”产品实物一份,并现场进行了封存。在口审中,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对拆封的“仿生触手”产品实物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并拍摄照片。

经审理,广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全覆盖”原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公司不知道购买的产品属于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其购买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不应停止使用。

广德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微可为(厦门)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

五、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枫桥香榧”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10年12月,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枫桥香榧”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产地范围为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赵家镇、东白湖镇、陈宅镇、璜山镇、岭北镇、东和乡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2023年2月2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交易监测信息,依法对绩溪县新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唯品会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的香榧,在商品详情宣传页面,产品概览中的产品名称显示为“枫桥香榧”,还有“松脆枫桥香榧(香酥可口)”、“枫桥香榧实拍展示饱满大果仁”等字样。经查看产品实物,商品正面包装标签有“蜜禾  香榧”字样,品名为“香榧”、净含量为500克、受委托方杭州某公司不在公告授权企业名单范围。经查,当事人有关商品详情套图设计制作费用为170元。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宣传的商品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510元(广告费用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销售假冒授权玉米种子案

“登海3687”玉米种子品种权授权日为2005年9月1日,授权号为CNA20030011.3,品种权人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在高某某门店内发现20袋“登海3687”玉米种子,该种子标签标注有“品种权号CNA20030011.3”、“山东登海华玉种业有限公司”等字样。执法人员经比对发现该种子品种权已终止,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品种仍处于授权状态的证明材料。确认涉案种子品种权终止后,宣城市农业农村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种子,并依法予以扣押。同时,提取该批种子的进货、销售等单据,向种子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送案件线索移交函。

经查,当事人从莱州市某公司购进“登海3687”玉米种子40袋,以45/袋-50元/袋不等的价格销售20袋,立案查处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3袋种子,当事人违法所得790元,涉案种子货值1825元。最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假冒授权品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玉米种子袋、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旌德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著作权纠纷案

2023年02月16日,案外人北京千和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和世纪”)将《飞鸟和蝉》在互联网广告中影音同步行为所需的相关权利,授予成都清源日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的商品介绍视频上,用《飞鸟和蝉》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原告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音乐互联网广告合作协议、授权书及淘宝网页相关图片等材料支持其主张。宁国市人民法院指派旌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

旌德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利用微信语音、视频、电话等手段多次沟通调解,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循序渐进、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释法析理工作,以减轻双方困难和损失为突破口,积极调整双方预期,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原告2500元的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已申请宁国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