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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09-0004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发文字号: 宣政办〔2023〕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宣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防护工程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2603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309-0004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发文字号: 宣政办〔2023〕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宣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防护工程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2603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进宣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宣政202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人民防空发展改革任务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目标任务,按照战备优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求,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提升,推动我市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任务

以市本级单建式人防工程(利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确立部分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国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一)新建人防工程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拟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该项目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口部建筑,建设单位(个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将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由国有全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既有人防工程

1.对于财政投资(含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依法依规统一划转给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在做好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同时履行好维护管理义务。

2.对于社会投资类结建人防工程,鼓励采取建设单位申请,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参照本实施意见中财政投资建设类既有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按一事一议原则稳妥处置。

上述(一)(二)条目中,市政府确定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为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的国有全资企业。

三、具体实施

(一)明确工程维管主体,确保战备效益

1.新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确权登记为国有的既有人防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既有单建式人防工程已办理供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后,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办理转移登记;其他既有结建人防工程移交,由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持移交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3.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经营使用并履行工程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可通过第三方服务对人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专业维修;可根据人防工程日常管理需要,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人防工程(含非国有战时统一由国家调度使用。

(二)规范资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可依法灵活采取租赁经营模式,盘活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在确保工程战备使用效能的前提下,鼓励探索以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不得以产权为标的),让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中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国有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

2.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

(三)落实部门协同监管,增强社会效益

1.人防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业监管责任,结合日常检查、专项行动和投诉举报等,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2.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审计、公安和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经营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凝聚各方合力,达成信息共享,着力提高人防工程维管水平。

3.人防工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落实维护管理责任,防范化解人防工程内的安全风险隐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改革的重要性,支持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协同,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的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力解决,全面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三)广泛宣传引导。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讲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主要内容及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关心和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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