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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05-00091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06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05-00091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06
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06 10:52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郎溪县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焚烧秸秆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底郎溪县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启动了应急响应,期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易产生烟尘物质,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采取措施积极响应,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巡查。经检查发现顾某某2022年12月30日在禁烧区农田内露天焚烧秸秆。当事人焚烧秸秆的行为发生在郎溪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且焚烧面积较大,郎溪县分局迅速立案处理,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郎溪县分局依法对其处罚款590元。
【案件启示】
      根据秸秆禁烧工作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要求,期间全县禁止违法焚烧秸秆等易产生烟尘物质,当事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露天焚烧秸秆,郎溪县分局对其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对禁烧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进行普法宣传,既对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又达到了宣传教育效果。

  二、广德某铸造企业露天堆放固体废物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某铸造企业厂区外东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黑色及黄色固体废物(经估测堆放面积约为16平方米),未采取防雨、防扬散、防流失措施,初步判断与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有一定相似性。
      进一步调查发现堆放的固体废物系该企业破壳工序产生的废砂,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灰渣。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经查实,该企业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一般固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一般工业固废也应规范贮存,露天堆放同样会造成环境污染。企业应当对产生的各类固废进行梳理,按要求分类贮存。

  三、绩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时,发现绩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对数辆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违法操作规程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并将问题线索交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28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在改变关键检测条件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3年2月22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关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标准裁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23.04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对涉案的所有车辆采取召回等措施整改到位,并将罚款足额缴纳到位。
【案件启示】
      该案件为典型的未按规范要求操作造成违法的案件。国标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操作实施有具体规定,由于该公司日常管理上的不严格,从采样不规范,到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未按规范操作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内部联动作用,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在工作协调、信息互通、证据转换方面有序衔接,形成合力,并充分使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视频监控平台,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