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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1312-00001 组配分类: 法规政策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园林绿化】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园林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文号: 宣政办〔2013〕4号
发布日期: 2013-12-06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1312-00001
组配分类: 法规政策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园林绿化】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园林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文号: 宣政办〔2013〕4号
发布日期: 2013-12-06
【园林绿化】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园林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06 17:01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市正处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关键时期,为不断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身城市园林绿化的大建设大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鼓励园林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运作方式

 采用租赁合作、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运作,由政府提供绿化场地、统一规划、明确标准,由园林企业投资建设并进行管养和经营,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实行监管,实现政府与园林企业的优势互补。

二、园林企业

省内外有资质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园林绿化企业均可通过公开拍租的方式参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

三、绿化用地

1.用地的选择。高速公路、水阳江、皖赣铁路沿线、高压走廊及城市周边防护林等城市绿化用地,凡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均可作为园林企业投资建设的绿化用地。

2.用地的取得。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政策,绿化用地按所在区域,分别由市园林局(受市政府委托)、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外拍租土地经营权,园林企业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绿化用地的经营权。

3.土地的拍租。拟拍租地块由市园林、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和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媒体上公示区位、面积、绿化条件等信息,并通过市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拍租。拍租底价,按土地使用权分别由市园林局、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政府确认。土地经营权拍租年限为20年,租金5年一付。

4.土地的交付。土地拍租后,在一个月内向土地承租方以现状地貌交付土地。

四、绿化要求

1.绿化范围。土地承租方必须按规定界址开展绿化,如出现越界种植,土地出租方有权对越界所种植苗木进行清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土地承租方承担。

2.绿化形式。原则上以规则的苗圃式种植为主,在城市主要交叉口及道路边界20米内的绿化建设,需与周边环境及道路景观相协调。苗圃建设方案需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3.绿化指标要求。绿化率应达到95%;绿化树种以乔木为主,乔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其中大乔木胸径规格不得低于10cm;小乔木胸径不得低于6cm。

4.绿化时间要求。自交地后6个月内(除夏季7-8月份、冬季1月份以外),土地承租方应按批准的苗圃建设方案完成绿化建设,达到绿化指标要求。

5.绿化苗木营销管理及更新维护。土地承租方可以对种植的苗木进行适度经营,并确保绿化景观效果不受影响。出售前须将拟出售的苗木数量、品种报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每年苗木销售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3,且必须在半个月内对已出圃的苗木按初始设计进行补植。距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20米内或道路边界前四排的苗木须10年后方可经营更新,且均采用“间隔出圃”的方式起挖苗木。如需调整补植方案,须得到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管理用房的建设与管理

土地承租方在承租范围内可适当建设管理用房。承租土地在300亩以下的,可以建设一处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可以建设二处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必须为单层建筑,屋面为坡屋顶,屋脊高度不得超过4.8米,所建房屋不得沿路,不得影响景观效果。管理用房的选址、建筑体量、结构、风格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规划部门备案,并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建设。不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建设的,一律作为违章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租用期满后,土地承租方须将管理用房无偿交土地出租方所有。

六、用地的续租与收回

1.租用期满前一年,土地出租方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绿化用地是续租还是收回。如决定续租,具体续租条件,双方另行协商;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不能达成协议的,租赁期满时,由政府收回土地。政府决定收回土地时,土地承租方须无偿按每亩40株且苗木分布均匀的标准,留存第十五年期所植、胸径不低于10 cm的乔木,移走其余苗木,按时交出全部所租土地。土地出租方对土地承租方移交的苗木树种、规格、数量按实进行清点、验收、移交,达不到要求的,土地出租方有权要求土地承租方限期整改,若仍达不到土地出租方要求的,缺少部分由土地承租方按该苗木的市场价格补偿土地出租方。

2.如在租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土地出租方确需收回绿化用地,土地承租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让出所使用的绿化土地。对地上现状苗木,可由土地承租方自行处理,土地出租方按苗木评估价的25%给予补偿,并退还余下年限的按年平均折算的租金;也可由土地出租方按苗木评估价的85%予以收购。对管理用房,由土地出租方按租赁关系终止时评估价(评估期限按20年进行折旧)给予补偿。

3.如在租期内,土地承租方因故无法继续运营、维护所取得的绿化项目,土地出租方有权终止与土地承租方的租赁关系(租金不予返还)。地上苗木在满足城市绿化留存要求的前提下(每亩40株、分布均匀),由土地承租方自行处置。若土地出租方将该地块重新对外拍租,所建管理用房则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后继承租方,否则,由土地承租方在租赁关系解除时自行拆除。

涉及评估事宜,由土地出租方、承租方各推荐二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然后由土地承租方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一家进行评估。

七、履约保证

土地承租方除交纳土地租金外,还须按照100亩以下10万元,100亩以上、200亩以下20万元,200亩以上、300亩以下30万元以此类推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苗圃及管理用房按批准的方案建设完成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其余苗木出圃、补植、保留能完全履约的,履约期满后予以退还。

八、违约责任

土地承租方违反约定,应该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绿化建设、建房、出圃苗木、变更补植方案、绿化养护不善影响城市景观效果的,由土地出租方视情追究土地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九、其他

1.租赁期内,土地承租方不得将所租土地改变绿化用途或以任何名义转让给他人,不得损坏租用地块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如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土地承租方承担。

2.因市政建设需要,在土地承租方承租地块范围内布设地下、地上管线时,土地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造成损失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土地承租方相应补偿。

3.土地承租方自行解决用水用电等问题,相关单位予以支持。

4.对土地承租方城市园林绿化苗木出圃,凡经过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租方在向林业部门申报相关手续时,林业部门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