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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1612-00008 组配分类: 法规政策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供水】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6〕326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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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法规政策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供水】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6〕326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供水】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17:07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6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和规程对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 50%以下的(不含 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 1—2 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 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 3—5 倍收费;

(三)连续 6 个月超计划用水 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 5—8 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30%奖励节约用水户。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 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更换。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未办理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经营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厂等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