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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75E/202307-0014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发改委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75E/202307-0014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发改委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1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16:43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财政局


发改价格〔2023〕118号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体局: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 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本调查和本地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
  省一类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调整为2500元/生·学期;市一类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调整为2100元/生·学期;县区一类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调整为1800元/生·学期;普通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调整为1600元/生·学期。
  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实际情况,在市定最高标准内合理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参照宣州区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宣城市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教基〔2022〕12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在省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之外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多退少不补,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
  三、相关要求   
  1.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同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即对2023年秋季入学小班幼儿按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已在园幼儿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2.全面落实困难幼儿家庭资助政策,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抄:市政府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公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