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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311-00159 组配分类: 优化生育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311-00159
组配分类: 优化生育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3
【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23 09:17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一、政策内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3、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扶金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扶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扶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扶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4.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全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50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380元/人/月提高到620元/人/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其他家庭扶助金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三、本人申请乡级审核通过,符合上报条件的。

五、申报材料

特别扶助个人档案主要申报材料:《申报表》、《审核记录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和残疾证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七、服务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302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