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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405-00014 组配分类: 儿童福利和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其他 / 其它
名称: 【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宣城市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2024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405-00014
组配分类: 儿童福利和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其他 / 其它
名称: 【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宣城市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2024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宣城市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5-06 17:33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保障标准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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