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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2312-00022 组配分类: 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文件】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2312-00022
组配分类: 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文件】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8
【政策文件】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8 16:32 来源: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程序,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所承担的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条款主要是针对市教体局直接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市直学校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教体局承担的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局基本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统一管理,直接承担的建设项目,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学校承担的建设项目,基建办负责宏观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每个建设项目由局长办公会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分管的局领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领导、协调和推进,并对建设项目负责。

第六条 基建办对直接承担的建设项目应当确定具体负责人,由两人负责的,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市直学校承担的建设项目由学校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

第八条 基建办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提高工作效率,实行AB岗制度。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遇到决策和协调的事宜,通过基本建设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基建办提前一天发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由局分管基建办的领导主持,基建办全体工作人员和邀请列席的相关人员参会。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事宜,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遇重大问题和事项,在基本建设工作会议层次不能决定的,应提出建议依次向局主要领导、局长办公会、市政府成立的基本建设项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汇报。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地震安评、地质勘探、土地报批等基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需要配合和支持的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执行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标准应本着满足功能、简洁大方、美观实用、节约造价的原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业务办理中涉及费用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分别实施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办法。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由基建办按程序编制招标采购计划表和采购需求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会同市招投标中心审核和编制招标文件,由市招投标中心平台招标。采购价格执行中标价。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预中标考察按程序进行,每个项目至少派出两人参加考察,考察结果及时向分管项目的局领导汇报,无异议的,出具中标意见。

第二十条  按规定由业主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基建办应当会同监察室、办公室、计财科等相关科室组成临时专项采购工作询价小组,多方询价后,实行竞争性谈判形式招标,邀请参加竞标的单位应当达到三家及以上。其中,对于按规定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等服务的采购项目,须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由市政府成立的基本建设项目相应的工作机构研定后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基建办负责草拟并审核合同,建设项目分管的局领导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所有经费支出由局分管计划财务(以下简称:计财)的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所需经费在基本建设项目专户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结算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报告单),按合同据实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支付工程款报批流程:根据竣工验收手续和合同,由经办人和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查签字→分管建设项目的领导和局计财部门审核→分管计财的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建办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和本局采购管理办法。由基建办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实施,采购经费在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零星采购,如:打印图纸、制作文本等,有项目建设会议纪要的,按会议纪要执行;没有会议纪要的,报请建设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举办各类评审,外聘评审专家评审费标准原则上为500元/人.天;因特殊情况,外请高级别专家需提高评审费标准,由建设项目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汇报研定。

第二十八条 基建办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公务卡结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外出(含出省)参加会议及培训,必须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费用按照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公务接待

第三十条  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切实压减“三公”经费。基本建设项目公务接待和会议按照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结算费用在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外地为项目建设来宣的工作人员,只安排工作餐,陪餐人员按局规定执行,每批次安排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工作餐安排由基建办填写《市直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基建办的局领导同意,由分管基建办的局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后实施。

第八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基本建设公务用车管理,对应邀来宣为项目建设工作的国内知名专家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派车接送至机场和高铁站。

第三十四条 对应邀来宣设计人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派车接送;确因乘坐班线车(出租车)误时和工作急需的,经建设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接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