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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9-0016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宣城市幸福食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6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9-0016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宣城市幸福食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6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宣城市幸福食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9-26 09:57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处罚〔2023〕35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3〕35号

宣城市幸福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宣城市幸福食品厂

913418008533002322

肖新林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生产成品入库了“蜜晶糕”20斤,生产成本为5.16元/斤。当事人产品自检用去5斤,剩余15斤产品于2023年5月21日销售给宣城市家家福超市,销售价格为5.5元/斤,销售金额为8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产品召回,上述货值金额82.5元该案件的违法所得为82.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捌拾贰元伍角(¥20082.5)。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2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