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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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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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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陈国义水产批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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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00MA8P6AJK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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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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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抽检监测(中央转移)2023年国家转移支付评价性抽检,2023年5月29日,抽样人员对宣城市陈国义水产批发店经营的鳊鱼(购进日期:2023-05-29)和鲫鱼(购进日期:2023-05-29)进行了抽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鳊鱼和鲫鱼均是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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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518.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伍佰壹拾捌元伍角整(¥5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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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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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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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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