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划批准文件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三)对已形成街道两侧的私有的有产权证的住宅改做营业的房屋认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认定条件: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一年,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方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2.经营房面积确定:根据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确认为营业房面积;
3.补偿标准:按经营房屋评估价扣除被征收房屋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
七、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一)奖励标准及期限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60天,逾期不予奖励。
1.住宅房货币补偿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1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2.住宅房产权调换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1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
3.有房产证,并明确载明商业性质的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1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600元/㎡的奖励。
4.住宅和商业门面房以外的被征收房屋,签约奖励按照住宅奖励规定执行。
(二)优惠补助政策
1.产权调换优惠补助政策:
(1)高层补助系数: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小高层的(11层以下),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高层的(12层及12层以上),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
(2)超面积结算: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超出10-20㎡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3)物业服务费补助: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到高层建筑的,其物业服务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方式为:以被征收人经认定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与高层补助面积之和为基数,按每月0.6元/㎡的标准补贴10年。
2.市场化安置奖励补助政策:对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安置房)的奖励办法及标准,依据《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9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宣征管办〔2018〕14号)执行。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该项目已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装潢进行评估,征收人按房屋装潢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其它事项
(一)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宣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