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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75E/202307-0014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发改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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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发改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4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4 13:54 来源:宣城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的重要内容。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年)》、《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等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教体局、市财政局经过成本调查测算和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幼儿园办学实际等因素,拟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限标准进行调整。

(一)我市现有登记在册幼儿园397所、其中公办园179所、占比45.08%,公办园在园幼儿40577人、占比55.76%。179所公办幼儿园中按等级划分分别为:省一类园10所、市一类园42所、县一类园70所、普通园57所。

(二)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现行最高标准,执行的是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文件,具体为:省一类园不高于2000元/生·学期,市一类园不高于1500元/生·学期,县(区)一类园不高于1200元/生·学期,普通园不高于1000元/生·学期。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由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2018年管理权限由省下放至市级后一直未调整。

二、制定依据

1. 《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年)》

2.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省一类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调整为2500元/生·学期;市一类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调整为2100元/生·学期;县区一类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调整为1800元/生·学期;普通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调整为1600元/生·学期。

2.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实际情况,在市定最高标准内合理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参照宣州区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宣城市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教基〔2022〕12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在省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之外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多退少不补,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

三、其他规定

1.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同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即对2023年秋季入学小班幼儿按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已在园幼儿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2.全面落实困难幼儿家庭资助政策,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四、适用范围

宣城市市所有公办幼儿园。

五、执行时间

2023年秋季入学小班幼儿按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王静

政策咨询电话:0563-301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