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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312-0015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312-0015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08:43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强化监督,确保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等文 件的通知》(财购【2020】35 号)等法规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是指未达到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财政局《关 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财购【2020】35 号)文件规定 的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货物、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由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  局城管监督科对限额以下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方式可以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第六条  限额以下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招标人自主组织实施。

(一)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政府采 购,招标文件由第三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 行审核,在第三方代理机构网站或市城管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3 个日历天。

(二) 自主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由 招标人编制并进行审核,在市城管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3 个日历天。

第七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组织实施。

(一)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依据采购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组建评标小组。

(二)招标人自主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评标 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成员应不少于 3 人且为单数,成员应为具有项目相关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 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综合评价, 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采购人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内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五)局城管监督科适时对开标、评标行为进行例行检查或抽查。

第八条  涉及铁路、水务、航道、林业等具有特殊技术 要求或应急需要、咨询费用在 30 万元以内的,通过谈判确 定费用,业务部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委托。

第九条  未达到本规定限额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按照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工程类的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