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城管执法局>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312-00170 组配分类: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312-00170
组配分类: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布时间:2023-12-27 15:04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施工方案;

3.规划审批的路由图。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5个工作日)

2.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0.25个工作日)

3.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