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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312-00174 组配分类: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服务指南】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312-00174
组配分类: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服务指南】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服务指南】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3-12-27 16:09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停水期间相应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规范,不能解决正常生产生活用水供应,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4.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

3.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

4.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5个工作日)

2.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0.25个工作日)

3.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