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内容
1.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2.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二)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三)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四)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五)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
(六)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七)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八)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7.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
二、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三、处罚流程
四、实施机关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实施机关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