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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残疾人 / 其它
名称: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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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残疾人 / 其它
名称: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3-06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06 08:47 来源: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年,宣城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有力举措,也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措施。

二、起草依据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期内),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主要扶持项目及补贴标准:

1.创业扶持补贴、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就业奖励等。

2.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

对符合《安徽省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阳光大棚管理办法》(皖残联〔2017〕87号)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不低于5000元、30000元的扶持补贴,具体补贴数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

对符合《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5〕64号)资金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残疾人或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向属地残联提出申请(市直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向市残联申请)。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政策咨询科室:市残联就业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563-303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