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38P/202503-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宣城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38P/202503-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宣城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所需材料 | 办理流程 | 受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1 | 创业培训补贴发放 |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 | 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 《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考勤签到表、《创业计划书》。 | 1.培训机构向当地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申报;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申请,初审合格递交至审核部门。 3.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4.咨询电话:0563-3023631 |
就业创业科 | 15个工作日 |
2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个人身份证明及征信报告 | 1.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至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审核创业者经营状况和担保措施(保证人或房产)。 3.符合放款条件的创业者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4.财政部门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创业者进行贴息。 5.咨询电话:0563-3023631 |
就业创业科 | 15个工作日 |
3 | 出园企业社保补贴发放 | 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 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园时报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为基数,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对未享受过组织起来就业补助政策的到期出园企业比照组织起来就业补助政策给予1500-4000元的相应补助,用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用。 | 企业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宣城市市直出园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出园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 |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将所需纸质资料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递交至经办机构。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申请,初审合格递交至审核部门。 3.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4.咨询电话:0563-3023631 |
就业创业科 | 20个工作日 |
4 |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 工商登记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 | 工商登记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者。 | 《宣城市市直新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个人身份证明及纳税凭证。 |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将所需纸质资料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递交至经办机构。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申请,初审合格递交至审核部门。 3.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4.咨询电话:0563-3023631 |
就业创业科 | 20个工作日 |
5 |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除外)。 |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宣城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当年新招用人员花名册、企业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贷款合同、付息凭证。 | 1.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小微企业认定及贴息申请。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小微企业贴息资格。 3.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小微企业贴息资格。 4.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5.咨询电话:0563-3023631 |
就业创业科 | 20个工作日 |
6 |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 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机构、创业园(含科技、旅游发展等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机构)内的在孵企业。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业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 1、入孵前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12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注册地或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 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创业扶持范围(建筑、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行业除外); 4、承诺孵化期满后按时搬离孵化基地; 5、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 6、吸纳就业不少于3人,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营业执照、就业人员花名册、缴纳物业及水电费凭据等。 |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将所需纸质资料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递交至经办机构。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申请,初审合格递交至审核部门。 3.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4.咨询电话:0563-3023631 |
就业创业科 | 20个工作日 |
7 | 就业登记 | 用人单位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
新招录员工的用人单位 | 就业创业登记证(非必要) | 1.申请对象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经办人员登录系统进行初审。 2.经办人审核相关材料或在系统核查。 3.审核通过的,在《就业创业登记》上打印就业信息或系统中生成就业信息。 4、咨询电话:0563-3029920 |
就业创业科 | 1个工作日 |
8 | 失业登记 | 失业人员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第十三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省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统计范围。 |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3.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4.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5.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6.从各类单位辞职;7.退出个体经营;8.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9.退出灵活就业;10.退出公益性岗位;11.符合当地规定条件,承包土地被征用等情况(含转产渔民和牧民);12.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13.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14.其他。 | 就业创业登记证(非必要) | 1.申请对象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经办人员登录系统进行初审。 2.经办人审核相关材料或在系统核查。 3.审核通过的,在《就业创业登记》上打印失业业信息或系统中生成失业信息。 4.咨询电话:0563-3029920 |
就业创业科 | 1个工作日 |
9 | 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 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
1.发放的申请条件: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2.补发的申请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
无 |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通过“就业创业证申请”模块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后,报后台审核; 3.审核通过后制证发放。 4.咨询电话:0563-3029920 |
就业创业科 | 1个工作日 |
10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第五章第24条规定:当地财政再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第五章第25条规定: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宣人社秘〔2018〕383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后,定期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1.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3.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 |
1.用人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通过“公益性岗位补贴”、“单位社保补贴”模块定期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申请,初审合格递交至审核部门。 3.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4.咨询电话:0563-3029920 |
就业创业科 | 15个工作日 |
11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1.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2018〕316号)第九条第一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8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 | 无 |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通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模块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申请,初审合格递交至审核部门。 3.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4.咨询电话:0563-3029920 |
就业创业科 | 15个工作日 |
12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 |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高校毕业生3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高校毕业生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或《返乡创业农民工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 4.《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5.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可从系统查询的不需提供) |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将所需纸质资料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递交至经办机构。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申请,初审合格递交至审核部门。 3.工作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4.咨询电话:0563-3023631 |
就业创业科 | 1个工作日 |
13 | 创业开业指导 | 自然人,法人 |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 1.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 3.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
无 | 1.申请人员提出指导服务申请; 2.为申请对象进行创业指导; 3.咨询电话:0563-3023631 |
就业创业科 | 1个工作日 |
14 | 求职创业补贴 | 2024届毕业生 | 《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3〕6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补贴对象。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及防返贫监测户等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人身份以及特困人员中2024届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补贴标准。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
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及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人身份以及特困人员中的2024届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 无 | 1.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阳光就业”专栏、微信小程序“阳光就业”“安徽省阳光就业网 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安徽政务服务 网"(网址:https: //www. ahzwfw.gov.cn/ )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板块注册、登录个人账号,进入“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按照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 进行网上申报。 2.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审核校验毕业生提交的申请信息,通过短信提示及时告知毕业生提交申请信息的审核结果。逾期提交申请信息的,系统不再审核校验。 3.对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而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系统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格,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院校进行人工初审校验,对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由所属院校加盖公章后,统一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对通过信息系统校验、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信息,当地人社部门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公示,相关院校在校园内及院校门户网站同步公示。 5.通过“银行代发、直补到人”的方式,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毕业生提供的银行卡中。 6.咨询电话:0563-3029920 |
就业创业科 | 15个工作日 |
15 | 新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一次性补助 | 新返乡创业企业 | 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 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增员工人员花名册; 3、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4、缴纳社保证明 |
(一)申请。用人单位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受理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 (三)审核。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公示。 (四)发放。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部门相应账户,由市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
就业创业科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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