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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1-0009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局机关公务卡结算及现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08
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1-0009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局机关公务卡结算及现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08
宣城市公安局局机关公务卡结算及现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8 16:50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支[2018]324号)和《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9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卡及现金管理,现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局直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长期聘用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办理日常非涉密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局机关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为局机关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中国银行。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由局财务联系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局直各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第五条 各部门有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借调和停止借调相关人员时,应及时与发卡行取得联系,申请办理新增、调整或停用公务卡的相关手续,由局机关财务通知发卡行及时将信息发送到财政一体化平台公务卡系统。

第六条 局机关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局警保处审定,原则上每张不超过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新卡号及时告知财务部门。 

第三章 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报销管理

第八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非涉密公用经费支出。各单位报销审批程序不变,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保持不变。 

涉密及其他公安业务支出仍按现行方式执行。 

第九条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的,必须取得发票和刷卡小票(POS单),并于刷卡后20个工作日内,凭发票、刷卡小票及相关报销依据前往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查每一笔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规定,严禁凑票、事票不符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确需特殊情况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其私人消费支出取得发票和刷卡小票必须与公务支出分开,并遵守还款时限,延误还款所造成的信用影响和滞纳金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根据局机关实际,除实行转帐结算外,使用公务卡报销事项应执行《局机关公务卡结算目录》。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事项,不再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事后需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提供由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材料。(《局机关公务卡结算目录》结合《宣城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定)。

局机关公务卡结算目录

序号

结算

项目

具体事项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水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局机关大楼水费支出采用转帐结算。

04

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局机关大楼电费支出采用转帐结算。

05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机要费、物流寄递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局机关网络租赁费、电话费由局机关财务转帐结算 

06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高铁(火车)票等支出等。 

选择飞机出行的,请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绑定公务卡操作。其余交通费票据均要事先确定好公务卡支付方式。 

07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8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在具备转帐结算条件时,可以采取转帐结算。

09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局机关统一安排在市警校培训的由局财务统一转帐。其余采用公务卡结算。

10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局直各单位安排的公务接待支出(市局食堂安排不下时)。 

1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支出

在具备转帐结算条件时,可以采取转帐结算。

12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在具备转帐结算条件时,可以采取转帐结算。

第十三条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事项,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无故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将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外),持卡人须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 非涉密办案业务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公安局公务卡不允许现金透支,允许个人在本人卡片授权金额内消费。发生消费本人应及时还款,违规操作责任自负,公务卡消费单位不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七条  存放在公务卡上的自有资金(超出授权金额部分)提现需在中国银行柜面办理(市内各中行网点柜面均可以),可免收手续费,其他方式取款将产生手续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市局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