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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1-00208 组配分类: 治安管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谣言!造谣者已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7
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1-00208
组配分类: 治安管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谣言!造谣者已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7
谣言!造谣者已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17 15:47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111日上午,泾县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网民李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河南省某学校学生坠亡的谣言音视频,并声称该学生受到长期虐待,被校方活活打死,手段残忍、无视校园恶霸,未采取任何抢救行为”的信息。

接到通报后,泾县警方立即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2024年1月4日8时许,泾县籍李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转载到自己注册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

经核实,此信息系谣言,泾县警方依法传唤李某接受调查,李某到案后对其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泾县警方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造谣、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对此将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广大群众不要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微信群、朋友圈消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