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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2-00005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4年1月市本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2-00005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4年1月市本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2024年1月市本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发布时间:2024-02-01 16:20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4〕1号

 

丰顺(宣城)绳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81385266,法定代表人王伟忠,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年产3000吨塑料绳带项目PE、PP生产线正在生产,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信息情况和相关人员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员工陈新道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现场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员工陈新道、潘绍亮、罗开权、陶荣森口述案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6张及音像视频记录,主要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吨塑料绳带项目PE、PP生产线正在生产,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的情况

6.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情况;

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关于责令丰顺(宣城)绳带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的通知》(宣环开〔2019〕62号)、《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告知函》各1份,证明你公司挤出工段应当安装、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

8.你公司VOCs治理设备巡查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施停运时间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段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42

 

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5KAT4K法定代表人金光意地址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镇东村。

我局于2024111日、1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碳酸钙项目配套建设了环保设施(除尘设备等),自20229月开始,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一直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及主体资格、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6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你单位授权被调查人员代表你单位接受调查确认相关事宜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3.2024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检查当日正在生产

4.2024111日调查询问笔录5、20241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自20229月开始,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一直生产至今。

5.你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材料、石灰销售发票材料,证明你单位自20229月开始,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一直生产至今。

6.2024111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证据若干,证明你单位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仍有生产行为。

7.你单位提供的中控室生产台账记录本、石灰送货单材料、石灰过磅记录材料、石灰出库统计单材料,证明你单位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仍有生产行为。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8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5



宣城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4〕3号

 

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W3NYA76,法定代表人:刘建峰,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科技园。

我局于 2023 年12月28日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员工的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委托职员舒辰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6.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市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一期)输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摘录、批复、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企业宣城市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一期)输变电工程项目环评批复中主要设备的情况;

7.《关于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核准〔2022〕136号文件1份,证明企业已于2022年11月30日完成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发改委批复的情况;

8.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使用报表1份,证明企业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已于2023年3月1日投入使用的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输变电工程环评分类相关内容摘录,证明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环评报批类型为报告表的情况;

10.关于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千伏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评估报告书(盛睿通评报字[2024]第1-400号)1份,证明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的情况;

11.《关于移交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44

 

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34869308XX,法定代表人罗兴华,企业生产承包负责人陈健,地址为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蔡家桥镇汤村。

我局20241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企业部分建筑砂石料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或围挡措施2.企业部分砂石物料冲入厂区外农田鱼塘内,农田内流入泥沙,截至检查时,田埂仍堆放从鱼塘内清理出的泥沙,未及时清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和企业生产承包负责人陈健的身份;

2. 202411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物料砂石露天堆放和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情况;

3. 2024119现场照片证据122024119日的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物料砂石露天堆放和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情况;

4.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万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你单位《年处理60万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和应做的污染防治措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密闭或覆盖、围挡等防尘措施,以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该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农田、鱼塘内泥沙进行清理,对田埂堆放以及清理出的泥沙进行清运,按规定贮存、运输砂石物料避免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45

 

旌德县仁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WG54066,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地址为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蔡家桥镇汤村高照组。

我局202411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压滤产生的废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关规定建设、使用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将废树脂粉暂存于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原大理石加工厂厂房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旌德县仁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罗兴华的身份;

2. 2024118《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411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 202411819现场照片证据82024118日的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4.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年产3000吨铜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你单位《年产3000吨铜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和应做的污染防治措施;

5.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原大理石加工厂厂房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该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