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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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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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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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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关审查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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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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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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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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