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返回专题首页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401-0004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分类: 气象、应急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发文字号: 宣应急〔2024〕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应急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9675
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401-0004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分类: 气象、应急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发文字号: 宣应急〔2024〕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应急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9675

 


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应急〔20246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宣城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4118

 

宣城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宣城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鼓励、引导和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志愿服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应急志愿者,以及相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等活动的组织。

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已在市、县(区、市)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力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应急力量须遵循以人为本、量力而行、突出特色、规范有序的原则,秉持公益救援性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社会应急力量由各队自行建设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以及社会应急力量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应急力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应急力量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应急力量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应急力量的清算事宜。

第五条 社会应急力量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建立党组织。通过党建引领,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中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社会应急力量要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适合本队伍建设目标的日常管理制度,设立日常管理组织架构、出队行动架构,制定值班备勤、训练演练、预案制订、装备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人员、标识、行动等具体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社会应急力量要服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管理,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按要求提交人员信息和装备物资信息档案(如有重大人员或装备物资变动,及时更新档案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 指挥调度

 

第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以属地救援为主。确需跨区域行动或开展重大救援行动提前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九条 社会应急力量接到应急管理部门救援指令后,要迅速组织骨干队员、携带相关装备和物资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集结点,并确定参加本次救援的带队指挥人员,受应急管理部门或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接到其他部门派遣任务时,需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条 社会应急力量到达指定集结点后,要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未经现场救援指挥部许可,不得以任何名义公开发布救援工作和灾情等相关信息,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和拍摄。

 

第四章 现场救援

 

第十一条 受领救援任务后,社会应急力量带队指挥人员要迅速进行灾情预判,收集、甄别和校验灾害信息。对任务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等评估活动,确定负责安全、信息等人员,制定安全可行最佳行动方案,做好风险预防措施,减少风险隐患对救援队员的伤害。

第十二条 社会应急力量要按照统一指挥、科学救援的要求,在确保三个安全(救援队员安全、灾区群众安全、被(受)救人员安全)的基础上,按照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救援任务,不得擅自行动,不做超出自身能力及对灾区无实质性帮助的事。

第十三条 社会应急力量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做好救援活动中的通信、物资、装备等各项保障工作,必要时,可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装备和物资等。

第十四条 社会应急力量要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或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决定救援任务是否终止。救援任务结束或接到撤离指令,应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任务进展情况,做好交接,清点人员、装备和物资,有序撤离。

第十五条 返回驻地后,社会应急力量要对救援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与评估,并向负责指挥调度的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整体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社会应急力量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要求。

社会应急力量在建设过程中,应明确自身专业方向和功能定位,具备一种或多种灾害事故专业救援能力以及自我保障能力,能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相互协作、功能互补。

第十七条 社会应急力量负责组织实施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登记、奖惩和退出等工作,建立健全队员资料数据库和具体管理办法。坚决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落实救援队员的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等保险保障。

第十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根据应急救援专业特长,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常态化组织队员进行日常训练,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对队员进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第十九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装备配置计划,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对物资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报废,完善救援装备台账资料。

第二十条 社会应急力量要根据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实际,制定具体救援行动方案,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或灾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同时,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广泛宣传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对在防灾减灾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队伍、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氛围。

第二十二条 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违规发布信息、盲目冒险开展救援作业等不良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