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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308-00181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凤翔路、支六路及周边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308-00181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凤翔路、支六路及周边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3
凤翔路、支六路及周边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11:19 来源:广德市征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凤翔路、支六路及周边征收范围图(附件1)。

二、实施时间

以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房屋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为房地产评估报告下发之日起60日内,超过签约期限的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广德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广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德市升平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一)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等因素,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确定。

2.其他附属、简易结构房屋和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价值:

不具备居住生活功能的附属房屋、养殖棚披等简易结构房,按各类房屋重置基准价结合成新系数评估补偿,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和安置政策。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选购安置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货币化补偿方式。对不选购政府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认定的合法住房面积和室内外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附着物的评估价值一次性货币补偿,另按认定的合法住房面积给予600元/m2奖励。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若在广德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开发商新建商品住房(含公寓)和可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二手住房的,按购房建筑面积另给予800元/m2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原认定的合法住房面积且单套补助面积不超过144m2,补助上限不超过两套。原被征收人房屋合法面积不足100m2的,补助面积可在原房屋合法面积上上浮30m2,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m2。购买开发商新建商品住房(含公寓)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备案时间或购房发票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时间或缴纳契税时间为准,超过时间的不予补助。

2.产权调换(选购安置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安置房选购规则选定安置房源后,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再与售房单位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价款。

1)安置房选购面积规则:被征收人应结合原有合法住宅面积就近靠档选购安置房源;所选安置房源总套内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面积30m2,且每户最多不超过两套。

被征收房屋登记为商业或经营用房(或认定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部分),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应为商业(经营)安置房,不得选择住宅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可选择商业(经营)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购买安置。

2)楼层搭配要求:选购两套安置住房的,按高、低层各一套或者中、中(中、低)层各一套搭配;因特殊情况,选购安置房总套内面积超出原房屋合法面积30m2以上的,选购的第二套安置房必须为1层或18层。

3)安置房源结算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选购安置房套内面积在原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市场价每平方米优惠600元结算;超过原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m2以内的部分,按安置市场价格结算;因特殊情况,超过原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m2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市场价每平方米增加600元结算。

4)剩余未选(放弃选房)安置房面积政策:对原住房合法面积扣除已选购安置房套内面积后的剩余未选安置房(放弃选房)面积部分,按600元/m2补助。若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在广德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开发商新建商品住房(含公寓)和可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二手住房的,另给予800元/m2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剩余未选(放弃选房)面积,且单套补助面积不超过144m2,补助上限不超过两套。

五、其他补偿费用标准

(一)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按照被征收原房屋主体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8元/m2月,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违建房不享受过渡费;简易房和棚披房不计算过渡费。

(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经营用房按25元/m2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生产用房按10元/m2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房屋搬迁费。

按其原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0元/m2的搬家费用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m2的,按100m2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有大型或特殊设施、设备、货物较多的房屋,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一)签协议奖励。

在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面积200元/m2奖励。

(二)提前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搬迁完毕交付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面积200元/m2奖励。

上述两项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小于100m2的,按100m2计算。

七、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未能提供权属登记和有效批准建造文件资料的房屋,由市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依据2010年8月城区航拍影像图、地形图资料比对,属于2010年8月前建造的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参照类似房屋市场价值评估补偿。

(二)依据2010年8月、2014年城区航拍影像图和地形图资料比对,属于2010年8月至2014年期间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的,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2014年航拍影像图、地形图上未显示标注存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八、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九、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十、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项,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