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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402-00001 组配分类: 灾后救助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402-00001
组配分类: 灾后救助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发布时间:2024-02-01 11:32 来源: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74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皖民救函〔2018〕277号),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按以下项目和补助内容安排救助:

一、自然灾害救助对象(6类)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二、救助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资金在“一卡(折)通”中应标注与“救灾”有关字样。如遇重大自然灾害不便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具体办理程序及时限如下:

(一)确定救助对象。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1.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2.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制定救助标准。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总量,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

(三)登记建档。

县级民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并通过全省灾害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建档,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资金发放全过程监管。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进行及时存档备查。

(四)公告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来源、数量及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在自然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公示的,事后要及时公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五)发放到户。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