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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3-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5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3-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05 16:34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2号

 

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W3NYA76,法定代表人:刘建峰,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科技园。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年12月28日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员工的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委托职员舒辰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6.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市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一期)输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摘录、批复、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企业宣城市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一期)输变电工程项目环评批复中主要设备的情况;

7.《关于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核准〔2022〕136号文件1份,证明企业已于2022年11月30日完成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发改委批复的情况;

8.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使用报表1份,证明企业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已于2023年3月1日投入使用的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输变电工程环评分类相关内容摘录,证明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环评报批类型为报告表的情况;

10.关于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千伏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评估报告书(盛睿通评报字[2024]第1-400号)1份,证明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的情况;

11.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摘录1份,证明企业宣城经开区增量配电网110KV致和变二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环保工程拟依托现有工程的情况;

12.《关于移交宣城新奥开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你企业送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限内,你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2903万元(肆万贰仟玖佰零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