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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3-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建永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5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3-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建永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建永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05 16:36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3号

 

宣城建永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QBR63A,法定代表人:吴永定,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西扩区秋实路58号。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年1月17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建设有2台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超出你企业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内容,生产能力增加30%以上,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员工的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委托公司副总经理张伟忠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企业车间建设有2台XYG-22503型X射线检测系统的情况;     

6.宣城建永精密金属有限公司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摘录1份,证明企业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应用项目环评批复中主要设备的情况;

7.宣城建永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和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发票各1份,证明企业向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采购1X射线成像检测系统和总投资额的情况;

8.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装箱单2份,证明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向宣城建永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发货的情况;

9.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份,证明企业建设2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况;

10.《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宣城建永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月日向你企业送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限内,你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壹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