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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3-00020 组配分类: 生态建设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 文号: 环办生态〔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3-07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3-00020
组配分类: 生态建设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
文号: 环办生态〔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3-07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24-03-07 17:14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山”基地)是践行“两山”理念的实践平台,旨在推动各地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和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模式。

第二条 为进一步深化“两山”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申报、遴选命名、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鼓励县、乡镇、村、小流域、功能区等地区的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或其他建设主体,按照地方自愿、突出特色、创新驱动、示范推广的原则开展“两山”基地建设。

第二章

第四条 建设主体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编制并发布“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申报“两山”基地。实施方案到期后,应组织修编或重编。

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且无明确管理机构的建设主体,可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编制发布或由其所属市级人民政府编制发布实施方案,并申报创建。

第五条 申报“两山”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态环境优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扎实;

(二)以乡镇、村、小流域等为单元的“两山”转化典型案例成效突出;

(三)“两山”转化体制、机制、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

第六条 3年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不得申报“两山”基地: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且未经约谈或挂牌督办部门验收销号的;

(三)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且未通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销号的;

(四)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发现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五)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建设主体,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六)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两山”基地申请函;

(二)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说明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正式印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及 其批准实施文件。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拟推荐地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及推荐文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生态环境部,并指导推荐地区及时通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遴选命名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两山”基地的遴选工作,组织专家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的地区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形成遴选意见。

第十条 遴选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实施方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具备特色生态资源优势;

(三)“两山”转化案例具有典型性,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四)“两山”转化路径、机制及经验模式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遴选意见按程序进行审议,形成拟命名名单,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中国环境报对拟命名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不符合命名要求的不予命名。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按程序审议公示结果。审议通过的,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命名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两山”基地应严格落实“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持续推进“两山”转化创新实践,不断加强“两山”转化路径及长效机制的创新探索,总结凝练和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两山”转化经验模式。

第十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两山”基地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指导“两山”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对“两山”基地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在开展“无废城市”、低碳城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建设活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等工作中给予支持,加强“两山”建设成果总结和示范推广,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两山”基地建设激励政策及相关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两山”基地应开展年度自评估,并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主要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两山”基地的日常监管,每年对辖区内“两山”基地年度自评估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管理平台提交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综合考评机制,结合已命名地区年度自评估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山”基地,生态环境部将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三)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的;

(四)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建设主体,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五)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整改期间不得在正式公文及形象宣传中使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整改期结束后,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评估。通过评估的,恢复其称号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山”基地,生态环境部将撤销其称号。被撤销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报。

(一)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期结束后未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的评估的;

(二)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两山”基地获得命名后,每五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复核评估。通过复核评估的地区,继续保留称号;其中,“两山”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未通过复核评估的地区,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三条 “两山”基地于复核评估当年 5 月底前提交复核评估材料,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情况、“两山”转化情况、长效保障机制建设情况、第二十条所列警告情形及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已命名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参与“两山”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要求,不得向相关方及外界泄露敏感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两山”基地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