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3-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3〕366号)李芳军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3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403-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市监处罚〔2023〕366号)李芳军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3
(宣市监处罚〔2023〕366号)李芳军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03-13 16:16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市监处罚〔2023〕366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宣市监处罚〔2023〕366号 李芳军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李芳军 92341802MA2QQLUM4T 李芳军 按照抽检计划,2023年10月25日,对李芳军经销的鳊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经营者李芳军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这批次的鳊鱼共购进了10.7斤,进货价格是5.5元/斤,销售价格是9元/斤,货值金额96.3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96.3元。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3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罚没款合计叁仟零玖拾陆元叁角整(¥3096.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1
暂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