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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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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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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3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3 22:20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政府印发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202414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全省实施了以县区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2023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72号文”),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政策》根据法律要求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坚持量力而行。《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缴费补贴,同时,考虑到县市区差异,为缓解个别地方当期资金支付压力,政策规定允许分年度逐步落实缴费补贴。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政策》执行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以最大限度减少“老人”和“新人”待遇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根据省政府72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多次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专题讨论研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政策》初稿。参考借鉴省内其他市政策,2023年12月15日、29日,市人社局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专题征求意见会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政策》(讨论稿)。2024年1月,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意见建议,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政法委备案,评判结果为低风险等级。2024年2月7日,报送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20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市直相关单位会议,进一步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2024年2月28日,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五、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宣城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明确了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各县(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各县(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

三是针对不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规定了缴费补贴办法。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标准的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其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确定补贴对象时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四是明确了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各地应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量警戒线。资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五是规定了新老政策衔接办法。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逐步缩小新老待遇差距过渡政策。

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后待遇水平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0元,今后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水平

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六是明确了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市政府《政策》内容,指导各地结合地实际制定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明确责任单位,开展政策内容宣贯,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联系方式:0563-3036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