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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4-00001 组配分类: 治安管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1
索引号: 113417007117080054/202404-00001
组配分类: 治安管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1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1 16:21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主体

宣城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0563-3024107

监督投诉方式

0563-3372357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52号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流程


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线下办理: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递交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3、办结:依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或发放《保安服务许可证》结果文件。 4、制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空表/样表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居民身份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份

必要

工作经验证明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和电子

1份

必要

无被刑事处罚证明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份

必要

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份

必要

管理制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份

必要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1份

必要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和电子

1份

必要

简历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和电子

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2.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3.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规定:严格控制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审批,各地原则上不再许可设立新的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企业,确需设立的,必须报经公安部同意后方可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