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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12-00120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信息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处罚信息】(宣市监处罚〔2023〕43号)宣城市飞达车件总汇销售不合格电动助力车电池充电器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1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12-00120
组配分类: 监督检查信息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处罚信息】(宣市监处罚〔2023〕43号)宣城市飞达车件总汇销售不合格电动助力车电池充电器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1
【行政处罚信息】(宣市监处罚〔2023〕43号)宣城市飞达车件总汇销售不合格电动助力车电池充电器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5:06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市监202343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市监202343

宣城市飞达车件总汇销售不合格电动助力车电池充电器案

宣城市飞达车件总汇

91341800738920946M

章斌

在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宣城市飞达车件总汇经销的TL型系列电动助力车电池充电器(规格型号:DZM6020255),经抽样检验,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QB/T2947.1-2008标准,依据《长三角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1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当事人已全额缴纳罚没款,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