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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3〕374号 |
宣城凤妹食品销售部(高凤妹)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
高凤妹 |
341892600137303 |
高凤妹 |
按照2023年市本级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11月15日,对宣城凤妹食品销售部经营的干辣椒(购进日期:2023-09-30)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这批干辣椒是2023年9月30日当事人共购进了10斤,进货价格是18元/斤,总价款是180元。这批干辣椒的销售价是25元/斤,累计货值金额250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25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叁仟贰佰伍拾元整(¥3250.00)。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8 |
暂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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