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明确市级林长会议有关工作程序,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 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林长会议由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市林长,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2 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四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确定召开,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五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总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协调处理部门、地区之间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需市级林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印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林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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