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明确市级林长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 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是全市林长制工作的总负责人。
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
(二)承担林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强化激励与问责。
第三条 市级林长为所联系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林长制负责人。
市级林长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及市级林长会议的决策和部署;
(二)督促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划加快功能区建设;
(三)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年度营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
(四)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管理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
(五)协调解决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督促联系点依法整治森林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协调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联防联控及综合执法
(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重点项目推进滞后的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组织对相关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强化激励问责。
第四条 市级林长定期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市级林长会议报告所联系生态功能区的林长制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次。
第五条 市级林长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所联系的生态功能区林长制工作会议,也可以委托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 2 次。出席会议人员:协助市级林长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级林长所联系的生态功能区相应的县级林长、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和市级林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管理和林长制重点工作及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林长确定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由市级林长责任单位筹备。
第六条 市级林长责任单位根据市级林长批示或和要求,办理涉及市级林长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林长制工作相关文件。市级林长责任单位拟制后交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发,并督促相应下一级林长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市级林长责任单位职责:
(一)协助市级林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联系点的巡查、督察工作;
(二)牵头组织制定市级林长联系点的“一园(区)一策”方案,负责督促相应下一级林长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做好市级林长联系点林长制的信息报送工作;
(四)开展市级林长联系点“一园(区)一档”建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林长制森林资源保护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联系点的巡查和督察情况记录、突出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交办函及相关单位的回复意见等;
(五)按照市级林长批示和要求,拟制有关文件,筹备市级林长联系点的有关会议;
(六)按照市级林长批示和要求,做好与联系点有关林长制工作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工作;
(七)承担市级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