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林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市级督察。
第三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推行林长制任务落实情况。城乡绿化、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灾害防治、林业改革等任务实施情况。
(三)“一园(区)一策”编制及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制订重点生态功能区“一园(区)一策”等实施方案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林长制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情况。林长体系建立情况,林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市、县林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林长会议制度、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林长制工作任务实施特定事项。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市级林长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林长督察、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林长督察。市级林长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林长责任单位协助,对相应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二)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办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需要督察的事项;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林长制办公室。
(三)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联系点推行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督察方式及分类。
采取明察、暗访方式,主要分以下类型:
(一)日常督察。林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察。
(二)专项督察。市级林长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 1 次。
(三)重点督察。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通过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与要求。
(一)任务交办。交办单位主要采用“督察函”“林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函”由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签发;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函”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市级“林长令”按程序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市级林长签发。督察文件明确督察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向交办单位报告,并明确合理的办理完毕日期。
(三)督察反馈。交办单位应当及时将督察事项向市级林长办公室报备;在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情况及办理结果书面报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对未按时办理完毕的交办事项,交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到达后 1 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到市级林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交办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督察结果运用。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
督察结果与承办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