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 | 当事人: 宣城市强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395665620L(1-1),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苑1幢1号门面)。
你(单位)于 2023年3月23日12时20分实施了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涉嫌禁止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本机关于 2024年 3 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23日12时20分,当事人宣城市强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未获得施工许可情况下,在宣城市陶然新村邻里中心及幼儿园项目工地(距陶然新村小区住宅楼约10米处),工人在邻里中心二楼用电镐对楼梯口的混凝土进行破碎产生噪声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举报记录,证明违法行为扰民事实;
证据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接受调查和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与周边建筑物位置关系;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与周边建筑物位置关系。
2024年 4月 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宣城管(三车)罚先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禁止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小,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