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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405-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确认实施依据和条件(2024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405-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确认实施依据和条件(2024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确认实施依据和条件(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5-06 15:34 来源: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确认实施依据和条件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二)目标任务。……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3.《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四条第二、第三款: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为其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1.公示阶段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阶段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认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4.决定阶段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的决定,出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认文件。予以确认的,应当将确认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时办结。
    5.送达阶段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确认决定后,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标准化企业确认文件;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确认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确认结果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部门、银监局。
    6.监管阶段责任: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对不具备法定条件企业予以批准认定的;
    3.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定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十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2.《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标准化等级继续有效,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严格初审并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2 行政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1.受理责任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阶段:对已受理的,依法对安全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阶段: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证书。
    4.送达责任阶段:通过确认的颁发安全资格证,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阶段:对获得证书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
    4.从事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从事认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