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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2401-00110 组配分类: 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市级权限范围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2401-00110
组配分类: 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市级权限范围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6
市级权限范围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24-01-16 13:44 来源: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办事指南

申报材料清单

批准流程

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申报要求

1.竣工验收申请书

2.竣工验收报告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

0563-3038036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1641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注:发布辖区内交通运输领域重大项目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每条事项亦可通过跳转方式链接至政务服务网事项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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