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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405-0004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3〕4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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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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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3〕4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4
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3〕41号)
发布时间:2024-05-24 11:44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3〕41号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XX县XX镇XX村X号。

被申请人: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编号341800170268845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皖政秘〔2022〕196号),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本机关。经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案涉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对象为某某远,非申请人本人。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行政复议申请应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该案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