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市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对象:本单位依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在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督查、通报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数据作为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统计中涉及数据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为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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