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4起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典型免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1 11:20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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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5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排污许可有关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文件要求,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年产30万吨废旧金属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批复,批复后新建1栋6#厂房、1台龙门剪、1台打包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属于登记管理类。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产30万吨废旧金属技改项目”未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查处过程】
该公司未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自被检查发现未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行为后,立即着手整改,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款规定,2024年3月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示范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登记属于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积极推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体现了执法温度的同时促进了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二、郎溪某铸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郎溪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从事年产1.4万吨汽轮机铸件、阀体阀门铸件等技改项目的生产,生产产生废活性炭、废吸附棉(含漆渣)、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要求该公司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8月30日再次对该公司检查,该公司已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过程】
该公司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公司自被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后,立即着手整改,并于检查之日起2日内完成了整改,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项规定,2024年1月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示范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属于初次发生,且立行立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积极推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体现了执法温度的同时促进了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三、宣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7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进行调阅发现宣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窑排放口(DA002)2023年12月6日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二氧化硫浓度日均折算值为101.125mg/m³,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100mg/m³,超标0.01倍。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在线数据稳定达标。
【查处过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该公司自被检查发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后,立即着手整改,并于检查当日完成整改。检查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2024年3月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示范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超标大气污染物属于初次发生,且仅超标0.01倍并及时改正,对外环境损害结果轻微,我局积极推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体现了执法温度的同时促进了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四、宣城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涉嫌真实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进行调阅并开展核查,发现宣城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窑排放口2023年12月12日颗粒物日均值折算超标,颗粒物日均折算值为20.45mg/m3(颗粒物执行标准为20mg/m3),日均折算值超标0.023倍。根据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 年3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果合格。通过调阅该公司CEMS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和数采仪历史数据,超标时段流速、温度、氧含量无异常波动,与日常生产工况数据基本一致,CEMS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正常,超标数据为真实超标。
【查处过程】
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真实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该公司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一条规定,2024年3月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示范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真实超标属于初次发生,且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积极推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体现了执法温度的同时促进了企业增强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