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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反处〔2024〕13号 |
邓远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邓远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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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远清 |
当事人在承包宣城福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扩建工地项目3号厂房配套内墙油漆施工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立邦”内墙乳胶漆16桶,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且不能提供进货合同和进货发票,也不能提供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立邦装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鉴别,该产品属“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为假冒产品”,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立邦墙面乳胶漆2桶;
2.罚款人民币2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再凭缴款通知单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账户:宣城市财政局,账号:261010102100000519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押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
已履行 |
当事人为自然人,代码为身份证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