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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7-00056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公布我市3起关于在线监控数据线索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4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7-00056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公布我市3起关于在线监控数据线索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4
关于公布我市3起关于在线监控数据线索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24 11:19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宣城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发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巡查,发现宣城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异常,结合视频监控平台历史画面,2023年12月14日,该分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

经调取该企业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数据,发现2023年11月23日8时总磷数据缺失,调取水样检测步骤记录,11月23日8时水样总磷项目检测开始,8时37分加热步骤结束,无后续比色测量、降温等步骤。随即执法人员调取了在线视频监控,监控显示2023年11月23日8时42分企业工作人员查看8时总磷在线检测数据(暂未被记录),因害怕数总磷数据超标被处罚,8时44分企业工作人员点击在线监控室总磷设备上操作紧急取消功能,最终导致11月23日8时总磷在线检测结果缺失。

【查处过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故意删除监测设备中处理的数据的情形,属于篡改自动检测数据行为;《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对宣城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企业对拟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经集体讨论,对该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按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示范意义】

   该案件涉案企业利用在线监控设设备的工作原理,对正在检测的数据进行操控,对超标数值进行删除,从而逃避处罚。在案件办理中,上级部门对在线监控设备篡改数据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在违法行为定性以及公安部门移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从而依法有效的查处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行为,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二、安徽某禽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案

【案情简介】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发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巡查,发现安徽某禽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异常,结合视频监控平台历史画面,该企业涉嫌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2024年3月18日,宣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

经查,该企业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中水池,中水池内水抽至厂区内中水储水池用于车间地面、鸡毛等冲洗作业。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丁某定期清洗中水储水池,将储水池内剩余中水未经在线监控设施规范的排污口,抽至东侧厂区水塘;企业三房一站负责人陈某在发现中水储水池水未经在线监控设施规范的排污口流入东侧水塘后,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放任排放。水塘内水体经池体渗漏以及东南侧水管已进入外环境。

经第三方资质检测单位宣城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采样检测,中水储水池管道流出的中水、中水流入水塘的管道出水、中水储水池内中水、污水处理站中水池氨氮分别为85.6mg/L、41.2mg/L、64.1mg/L、54.2mg/L,均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表 3 中一级限值15mg/L的要求。中水储水池东侧水塘、水塘管道出水氨氮检测结果分别为31.4mg/L、15.8mg/L,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水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第一条七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安徽某禽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4年4月8日将上述案件移送至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安徽某禽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已进行立案。

【案件示范意义】

该企业为禽类屠宰型企业,通过在线监控设备发现,企业长期未排水,虽废水经处理后可以作为中水回用于生产,但通过核实,企业用水和排水量严重失衡,从而提供了案件线索,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帮助生态环境部门精准发现问题,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三、宣城市宣州区某牲猪定点屠宰场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发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巡查,发现宣城市宣州区某牲猪定点屠宰场在线数据异常,结合视频监控平台历史画面,该企业涉嫌存在人为干扰设备正常监测运行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0日,宣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该屠宰场管理人员陈某于2023年12月17日23时49分查看在线监控房检测设备数据,发现当日23时总氮数据超标,因害怕数数据超标被处罚,于23时53分采取重启总氮在线监控设备的方式删除总氮超标数据记录。

【查处过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故意删除监测设备中处理的数据的情形,属于篡改自动检测数据行为;《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对宣城市宣州区某牲猪定点屠宰场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企业对拟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经集体讨论,对该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3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按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示范意义】

   该案件涉案企业利用在线监控设设备的工作原理,对正在检测的数据进行操控,对超标数值采取重启检测设备方式进行删除,从而逃避处罚。在案件办理中,上级部门对在线监控设备篡改数据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在违法行为定性以及公安部门移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从而依法有效的查处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行为,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